勞工處修訂《僱傭條例》以保障僱員法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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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議修訂《僱傭條例》,為涉及根據合約需要支付佣金的個案,提供可行的計算方法,以計算該條例下的法定權益。

  今日(十二月八日)在憲報刊登的《200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所涵蓋的法定權益,包括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產假薪酬、疾病津貼、終止僱用的代通知金及年終酬金。

  勞工處發言人說:「是項修訂建議,源於終審法院今年初對一宗勞資個案的裁決,終審法院指出由於《僱傭條例》有關條文並無就按月累積及結算的佣金提供『可行的計算方法』,因此案中該等佣金不應計入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之內。」

  由於《僱傭條例》內有關產假薪酬、疾病津貼、代通知金及年終酬金的條文的行文,與有關假日薪酬和年假薪酬的條文相似,故是次裁決亦可能適用於這些法定權益。

  發言人解釋說,有關的條例草案旨在充分反映政府的政策原意,該等法定權益應以工資為計算基礎,而工資應包括根據合約需要支付的佣金,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

  他說:「為提供一個較穩定及可預測的計算基礎,以兼顧勞資雙方的利益,條例草案亦修訂現行計算該等法定權益的方法,改為參考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年假首天或其他有關日期之前的12個月內,或僱員受僱於有關僱主的較短期間內所賺取的平均工資。」

  有關的條例草案將於十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進行首讀及開始二讀辯論。



2006年12月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