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匯款及貨幣兌換交易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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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十二月一日)刊登憲報,修訂《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的部分條文,將匯款代理及貨幣兌換商在交易時須核實顧客身分及備存記錄的規定,由現時適用於二萬元及以上的交易,降低至適用於八千元及以上的交易。
如匯款交易中的匯款人和指示人不是同一人的時候,匯款代理更須同時記錄和備存二人的資料。新規定將於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生效。
禁毒專員黃碧兒指出:「作為『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成員,香港有責任採取符合國際標準的措施,以防業界被罪犯和恐怖分子有機可成。」「特別組織」是一個國際間專責訂定反洗黑錢標準的組織。
黃碧兒補充說:「為了打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政府鼓勵匯款代理採取進一步措施,在處理電匯時附上匯款人的資料,以便順利匯款到目的地,因部分國家可能只接收有附隨相關資料的匯款。」
保安局禁毒處在本年十月至十一月期間,諮詢了本地所有匯款代理和貨幣兌換商。大部分的回應均支持建議的新規定。此外,禁毒處亦已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徵詢意見,委員會並沒有就新規定提出反對。
完
2006年12月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4時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