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協助離婚人士申請入住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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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口頭回覆:

問題:

  根據現行房屋政策,公共房屋(下稱「公屋」)申請人不得擁有或與人共同擁有任何住宅樓宇。就離婚個案而言,如其中一方不願意辦理物業的轉名手續,更改在土地註冊處共同擁有業權的登記,雙方便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怎樣協助這類離婚人士分開居住;過去3年成功及未能協助這類人士另覓居所的個案數目各有多少;而就未能協助的個案而言,當中曾發生家庭糾紛及暴力事件的個案數目;

(二)房屋署(下稱「房署」)署長可否行使酌情權,批准未能處理好業權分配的離婚人士申請或入住公屋;若可以,過去3年,獲署長行使酌情權批准這類人士以一般租約租住公屋、有條件租約租住公屋或申請輪候公屋的個案數目各有多少;以及不獲批准以一般租約租住公屋、有條件租約租住公屋或申請輪候公屋的個案數目各有多少;及

(三)房署會不會考慮修訂公屋申請條件,讓法庭判令不獲業權的離婚人士,縱使仍未完成辦理更改業權手續,仍可獲准申請輪候公屋,以協助一些沒有尋求社署協助的離婚人士解決分開居住的問題,避免發生嚴重的家庭糾紛或家庭暴力事件?
 
答覆:

主席女士:

  基本而言,擁有住宅物業的人士並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就離婚個案來說,如有特別情況,即使擁有住宅物業的人士尚未完成離婚手續,或未取消其業權登記,社會福利署可向房屋署推薦,讓該人士在「體恤安置」安排下,以「有條件租約」方式入住公屋。就涂議員的問題,我的答覆如下:

(一)對於向社會福利署尋求協助的離婚人士,社會福利署會深入了解求助者的家庭背景和經濟狀況,全面評估求助者的福利需要,並因應個案的實際情況而提供適切服務,例如向有關人士提供短期經濟援助以應付租金及搬遷的開支,或安排其入住由志願機構管理、提供短期住宿的市區單身人士宿舍等。然而,社會福利署並沒有為這類離婚人士提供住宿安排的個案特別分類儲存紀錄。

(二)我們亦會利用公屋資源,為這些有需要人士提供協助。正如我在引言中所述,社會福利署可向房屋委員會推薦有真正及迫切房屋需要而沒有能力自行解決,但擁有住宅物業的離婚或正在離婚人士,申請「體恤安置」安排下的「有條件租約」方式入住公屋。

  房屋委員會並沒有為這類離婚人士的「有條件租約」申請特別分類儲存紀錄。就涂議員的查詢,根據房屋委員會翻查個案紀錄的結果,由二零零三至零四年度至今,共為28宗涉及有住宅物業離婚人士的「有條件租約」個案安排入住公屋。

(三)現時公屋申請條件已能照顧社會上有需要的人士,我們亦設有「有條件租約」的機制,為這類離婚人士提供適當的協助。房屋委員會會繼續與社會福利署緊密配合,安排涉及有住宅物業的離婚人士在短期內入住公共房屋,解決他們的迫切住屋困難。



2006年11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