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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李柱銘議員的提問所作的答覆:
問題:
據報,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下稱中電)的青山發電廠曾於二○○四年發生漏油事故,附近的水域可能受到污染。但中電當時只通知有關的政府部門而沒有向公眾公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哪些政府部門負責處理發電廠的漏油事故,以及監管發電廠的運作,避免發生漏油事故;
(二) 收到上述中電的漏油報告後,有關的政府部門為甚麼沒有向公眾公布;政府有沒有規定電力公司在發生漏油事故後須向公眾公布;若有,公布機制的詳情;若沒有,原因是甚麼;及
(三) 受上述漏油事故影響的水域現時的水質如何;有沒有受污染的情況?
答覆:
主席女士:
我就議員提出的三個問題答覆如下﹕
(一) 現行的環保法例,對電廠的廢氣及污水排污,化學廢物處置等作出監管。電廠需按相關法例領有牌照。環保署會依據該些牌照的條款及規限,每年最少4次定期巡查電廠,以確保其運作符合法例標準。此外,環保署亦會因應投訴或特殊情�G,進行不定期巡查。在巡查中,環保署職員會執行以下工作:
(i) 巡查所有排放點及於有關排放點取樣分析;
(ii) 根據不同的污染管制條例和牌照的條款及條件規限執行管制;及
(iii) 進行因應公眾投訴或特殊項目巡查。
根據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險品條例》,任何人士貯存或使用危險品超出其本身豁免限量,必須向消防處申領危險品牌照。消防處在簽發危險品牌照時,會訂明持牌人必須就有關貯油裝置及設備進行定期維修及保養,以確保貯油裝置及其他設備運作安全。在貯油槽溢漏方面,消防處亦就危險品的消防安全予以監管。根據香港法例第295B章《危險品(一般)規例》第129條,任何貯油槽的持牌人如有合理理由懷疑貯油槽出現溢漏,須立即以書面向消防處報告情況。同時,《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亦規定船隻的擁有人或船長或陸上地方的佔用人須在發生油污排放入香港水域時立即向海事處報告。
就電廠或工業設施中發生的漏油事故,設施的管理人員須按其應變計劃,採取一切可行措施堵截及收集油污,以防止擴散至其他地方。於事故中收集的油污及其他受污染的廢物,須按化學廢物管制規例的要求處理,並交由持牌的收集商送往適當的處置設施棄置。
如事故涉及大量漏油而引起火警危險,管理人員應立即通知消防處要求協助。環保署的應變小組亦會於接到知會後,安排青衣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的承辨商到事故現場,協助清理及棄置受污染的廢物。
(二) 根據中電提供的報告和調查顯示,青山發電廠在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曾有油污從燃油泵房附近喉坑內的一條直徑二吋油管上的缺口泄漏。相信由於當日較早前的大雨將喉坑內積聚的部份油污經雨水渠沖入大海。事件當日發生後,中電廠房人員巳即時復修該段喉管,停止溢油情況,並在受染污的海面進行清理。中電估計當日溢油少於0.1噸。
在接到在青山發電廠對開海面發現油污通知後,海事處及環保署即時派員到場處理該事故。海事處的主要職責是控制及清理海上油污。環保署的主要職責是監察及評估溢油事故引致的污染情況。在當日涉及的10,000平方米海面上,油污只間斷地散布在個別位置上。而整個清理油污行動在當日已按既定的程序妥善完成。環保署當日的調查亦發現溢油情況已受到控制,而大部份海上油污已被清理。此外,環保署人員亦到附近地方進行監察,確認附近地方並沒有跡象顯示受到油污污染。故此,政府並沒有向外界公佈該次事故。
一般而言,假如有水域受油污或其他物質污染而影響到鄰近泳灘水質或生態,海事署和環保署會根據資料通知有關部門採取適當措施,並儘快向公眾公佈詳情。
除現行的機制外,環保署巳與電力公司商討訂立指引,在電廠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除按法例要求通知相關部門外,亦通知環保署及主動向外界公佈。
(三) 對於這次溢油事故,環保署檢視過部門定期在全港進行的水質監測及其它在附近進行的環境監控計劃的數據,對油污可能為該區水域的水質和海洋生態帶來的影響作出了評估。環保署監測全港海水水質,並定期到各海域收集海水樣本化驗。根據在零四年八月至零六年九月間在接近踏石角的監測站所收集的水質數據和進行的實地觀察,顯示該區附近水域的水質均屬正常,並沒有惡化或受到油污染的跡象。而同一時期踏石角鄰近水域的海洋生態亦未有出現轉變。
完
2006年1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