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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學明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本年10月在吐露港公路發生一宗罕見的貨車�茪鼮靬R意外,事件懷疑涉及司機在駕駛室私藏汽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調查現時來往中港兩地的貨車司機於駕駛室私藏汽油的情況;若有,調查的結果及有關數據;上述行為是否違反本港法例;若是,過去5年的檢控數目;及
(二) 過去有否研究於邊境口岸設免稅油站的可行性,包括估計會遇到的困難及所需費用;若有,研究的結果;若否,會否進行有關研究,以及考慮在邊境口岸設免稅油站,以遏止中港司機私藏汽油的情況?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海關一向密切留意跨境車輛非法運載未完稅燃油返港的情況。根據《應課稅品條例》,若攜帶獲豁免分量以外的未完稅燃油入境,必須申報,否則便屬違法。
海關會在邊境管制站抽截入境車輛進行徹底檢查,如發現有車輛除油缸中容許載有的燃油以外,還藏有未經申報的未完稅燃油如汽油,則會根據《應課稅品條例》對該司機處以罰款或提出檢控,最高刑罰為罰款100萬元及入獄2年。此外,根據《危險品條例》,汽油屬第5類危險品,運載的豁免量為20公升,而超過此數量的汽油,則必須由領有運載第五類危險品牌照的車輛運送,違反有關條例最高可被罰款2萬5000元及入獄6個月。因此,若司機攜帶的未完稅汽油超過20公升,海關除了按《應課稅品條例》處理外,亦會將其轉交消防處根據《危險品條例》跟進。
跨境貨車司機於駕駛室內非法攜帶未完稅汽油的情況並不普遍。由二零零二年至二零零六年九月底,海關查獲此類案件的數字如下﹕
年份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一至九月)
──────── ── ── ── ── ─────
根據《應課稅品
條例》提出檢控 1 2 2 4 1
或罰款的案件數目
(當中根據《危險品
條例》提出檢控的 (0) (0) (2) (4) (1)
案件數目)
(二) 現時,由內地入境的所有非貨車車輛,其油缸中載有的燃油均獲免稅,而貨車則按其汽缸容量可於油缸中攜帶不同分量的免稅燃油入境。我們認為現時法例容許的免稅燃油量,已足夠跨境車輛應付入境路程的需要。再者,香港的汽車燃油即使免稅,其價格仍與內地的汽車燃油有一定程度的差距。因此我們認為在邊境口岸設置免稅油站,並無實際需要,亦非遏止走私燃油的有效方法。
完
2006年1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