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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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一月十七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約57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五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三名僱主追討港幣24,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旋基實業有限公司,因拖欠其12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573,268.43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三名與訟人,包括KPMI Hong Kong Limited、楊嘉麗經營日昇旅遊公司及龍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經營的避風塘蟹皇料理,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3名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2,495元、7,932.99元及3,776.3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106元、80元及116元。
完
2006年11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