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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下承認中醫核證的修例下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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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06年為僱員權益作核證(中醫藥)(雜項修訂)條例》(簡稱修訂條例)中與《僱傭條例》有關的修訂,將由今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張建宗今日(十一月十七日)說:「該修訂條例實施的部分,是就僱員在《僱傭條例》下有權享有的權益承認註冊中醫。是次實施的項目涉及疾病津貼、生育保障及長期服務金。」

  「勞工處不時對勞工法例作出檢討,以配合香港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是項修訂條例是近年提出的其中一個新項目,配合社會人士的訴求,加強對僱員的保障。」

  張建宗呼籲僱主及早作出準備,以便由下月起按照新規定處理僱員向註冊中醫求診的事宜,讓僱員在符合《僱傭條例》的規定下,享有他們應得的權益。

  他說:「由下月起,僱員如出示由註冊中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在符合《僱傭條例》其他規定的情況下,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關於生育保障方面,註冊中醫為僱員簽發與其懷孕有關的醫生證明書,例如證實其懷孕及預產期、證明其需放取額外產假、或證明其不適合擔任損害懷孕的粗重、危險或有害工作的醫生證明書,亦會根據修訂條例獲得承認,懷孕僱員可因此受到《僱傭條例》修訂條文的保障。」

  他續說:「至於領取長期服務金的規定方面,註冊中醫可如註冊醫生一樣發出《僱傭條例》下的指定證明書,證明僱員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僱員向其僱主提交有關的指定證明書後,可終止其僱傭合約,並在符合《僱傭條例》其他規定的情況下,享有長期服務金。」

  上述修訂條例的實施部分,只適用於有關條文的生效日期(即今年十二月一日)起,由註冊中醫根據《僱傭條例》所簽發的證明書,但如證明書所涉及的病假日、產假或無能力工作證明涵蓋上述生效日期前的時段,修訂條文則不適用於該時段。

  此外,為配合《僱傭條例》的修訂,修訂條例亦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作出相關的修訂,以承認註冊中醫簽發有關的證明書,有關安排亦由今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簡稱強積金)的有關法例,強積金計劃的成員如獲註冊醫生簽發醫生證明書,證明其完全喪失目前工作能力,便可據此證明書獲支付其在有關計劃下的累算權益。修訂條文生效後,註冊中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亦會獲得承認。

  根據修訂條例,註冊中醫是指列於中醫註冊名冊內且已根據《中醫藥條例》註冊的人士。

    有關修訂條例的詳情,可瀏覽勞工處網頁:www.labour.gov.hk,或致電勞工處電話熱線2717 1771查詢。而有關註冊中醫的名單,則可瀏覽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網頁:www.cmchk.org.hk。



2006年11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