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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聯合國制裁(剛果民主共和國)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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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一月十七日)在憲報刊登《2006年聯合國制裁(剛果民主共和國)規例》。
 
  政府發言人說:「該規例是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698號決議而制訂的,實施對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制裁。」
 
  該規例實施以下的制裁措施:

* 禁止向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的任何人士供應、交付和載運軍火及相關的物資;
 
* 禁止向上述人士提供關於軍事活動的意見、協助或訓練;

* 禁止向有關安理會委員會所指明的人士或實體提供資金、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為該等人士或實體的利益而提供資金、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以及
 
* 禁止有關安理會委員會所指明的人士在香港入境或經香港過境。

  政府發言人表示:「規例的有效期將於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午夜屆滿,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698號決議所定期限一致。」



2006年11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