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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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一月十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四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共約52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十五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港幣3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四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城市管道工程(香港)有限公司、奔德集團有限公司、復興機器金屬製品廠有限公司及�琤肭篕琣陪迨膝q,因分別拖欠其六名、七名、兩名及兩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12,123.52元、181,879.96元、71,649元及63,123.96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城寶警衛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8,580.9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260元。

完

2006年11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