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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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一月八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4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約港幣870,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4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威卓(香港)有限公司經營的同樂軒、俊田有限公司經營的皇城海鮮火鍋酒樓、港華行有限公司經營的海輝火�晢�鮮酒家及鄧洪經營的鄧洪記棚廠工程公司,因分別拖欠其48名、68名、38名及2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85,931.39元、265,986.92元、123,970.75元及100,407.81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930元作為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
完
2006年1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