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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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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譚香文議員的提問和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的答覆:

問題:

  關於保障消費者權益,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不會考慮檢討現行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例,以期加強打擊不良經營手法;

(二) 會不會修訂《貨品售賣條例》及《商品說明條例》,以把服務、網上拍賣活動、在樓宇買賣中作虛假或誤導陳述等事宜納入其規管範圍;及

(三) 會不會考慮賦予消費者委員會法定權力,在處理消費者投訴時可命令有關人士提供資料?


答覆:

主席女士:

  在考慮是否訂立新法例去保障消費者權益時,政府會考慮以下各種因素-

(i) 為保障消費者而訂立的現存法例;

(ii) 立法是否為處理有關問題的最佳做法;及

(iii) 所建議的法例對商界及消費者可能帶來的影響。

  因應以上幾點,就問題的三部份,我的答覆如下:

(一) 現時已有多條法例(全部或部分條文)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為目標。例如-

(i) 《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這條例禁止就營商過程中所提供的貨品作虛假商品說明,虛假標記和錯誤陳述;

(ii) 《度量衡條例》(第68章):這條例為用於度量衡的單位及標準、以及作商業用途的度量衡器具訂定條文,並規管那些按重量或度量計算的貨品商業交易;

(iii)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458章):這條例讓法庭可以有權拒絕強制執行消費者貨品售賣合約或服務提供合約中不合情理的條款,或者修正這些條款;

(iv)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第457章):這條例規定,提供服務的人須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及技術以及在合理時間內作出服務;及

(v) 《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這條例訂明,凡賣方在業務運作中售貨,在相關的售賣合約中便有某些隱含的條件,包括貨品具可商售品質,以及除非買方有合理機會檢驗貨品,否則有權拒絕有缺點的貨品。

  為配合這些法例,我們三管齊下,透過鼓勵業界改善經營手法,打擊不良的經營者以及加強消費者教育等,來打擊不良的經營手法及提高消費者的警惕性。具體來說,在鼓勵業界改善經營手法方面,我們全力支持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教育業界的工作,例如定期舉辦相關的論壇和講座,以及制定企業營商守則。另外,香港旅遊發展局(旅發局)亦致力推廣優質旅遊服務計劃,一方面讓消費者易於辨認服務質素良好的商鋪,另一方面也對參與計劃的經營者予以肯定。

  警方和海關也經常採取執法行動打擊不良經營手法。此外,消委會一直監察各類商店的經營手法,並在有需要時點名批評個別經營者不當的行為,以提高消費者的警惕性。

  在加強消費者教育方面,我們深信幫助消費者行使其權利和作出選擇,是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基本方法。我們與消委會和旅發局等有關機構,一直保持密切聯繫,並支持它們舉辦的教育消費者活動。

  我們會繼續檢討情況,若我們發現有需要透過制訂新的保障消費者法例來對付某些不良經營手法時,我們會積極研究合適的方案,以諮詢公眾及作進一步的討論。

(二) 政府的保障消費者權益政策,主要目標為確保消費者能購買安全的貨品,而貨品的質量能符合合理期望,以及銷售合約內的條款具公平性。

  至於問題提及的個別事宜,現時已有多條法例處理種種可能出現的問題。就服務而言,如上述(a)部分提及,《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第457章)訂明服務供應商須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及技術,並在合理時間內作出服務等隱含條款。而如果消費者感到不滿,認為服務的提供並非妥當時,可採取民事行動。

  至於網上拍賣,它所牽涉的基本上仍然是與貨品的銷售有關的事宜。因此,現時保障消費者的法例依然適用於這些貨品。例如: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只要該貨品印有虛假商品說明或虛假標記,則不論貨品透過網上或其他途徑供應,條例仍適用於打擊這些違法活動。至於樓宇買賣方面,若賣方在售賣過程中以欺詐或失實陳述的手段售賣物業,他可能需要負上《盜竊罪條例》(第210章)下的刑事責任,或者在普通法下因違反合約而需要負上民事責任。如果地產代理在樓宇買賣中作虛假或誤導陳述,地產代理監管局會按《地產代理條例》對違規的地產代理作出紀律處分。

(三) 根據《消費者委員會條例》(第216章)第4條,消委會的職能包括藉以下方式保障及促進貨品及服務的消費者權益,以及不動產的購買人、按揭人及承租人權益-

(i) 收集、接受及傳播關於貨品、服務及不動產的資料;

(ii) 接受及審查貨品及服務的消費者的投訴以及不動產的購買人、按揭人及承租人的投訴,並向他們提供意見;

(iii) 採取其認為就所管有的資料而言乃屬正確的行動,包括向政府或任何公職人員提供意見;及

(iv) 鼓勵商業及專業組織制定實務守則,以規管屬下會員的活動。

  在處理合理的消費者投訴時,消委會經常擔當調解人的角色,協助商店及投訴人解決糾紛。消委會提供的數字顯示,超過90%的投訴個案都能以調解方法解決。鑑於消委會主要擔當調解人的角色,法定的權力對其工作可能並非必要。雖然如此,我們會保持一個開放的態度。若果將來的發展顯示社會認為我們應該在這方面作進一步探討,我們會檢討有關情況。

  在很多其他的個案中,消委會會給予消費者支持及意見,以便他們可以透過法庭,在上述的法例下採取行動。

  此外,作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法例的主要執法機構,香港海關亦擁有適當的調查權力,包括有權搜查物業,沒收貨品或要求進行貨品的測試。

  多謝主席。

完

2006年1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