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

  2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十一月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46,500元。另外,積金局代2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僱主追討港幣約24,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城市管道工程(香港)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7178357)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3年11月至2004年8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裁判法院於今日進行單方聆訊,裁定被告10項罪名成立,首項控罪罰款港幣13,000元,其餘9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500元,合共港幣35,500元。

  榮威運輸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7773935)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 條,控罪指被告在2005年9月至2006年2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6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5,000元,另外5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2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1,000元 。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龍匯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的合興汽車,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4,572.2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150元。



2006年11月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