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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一月六日)成功檢控一名僱主,控告其在一宗積金局的調查案件中,沒有遵從積金局督察在執行職能過程中所作出的合法要求。這是積金局首次引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第43D(1)(b)條。
被告彭日新,經營港聯汽車機械維修中心,被控違反《強制性金公積計劃條例》(第485章)第43D(1)(b)條,即妨礙積金局行使或執行職能的罪行。被告今早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港幣3,000元。
案情透露,積金局督察早前曾多次致電及以信函要求被告提供僱員的入息紀錄,但一直未獲得回應。至今年8月初,兩名積金局督察前往該維修中心巡查,當時被告聲稱不能即時提供有關紀錄,要求稍後才將資料傳真予積金局。督察於是向被告發出要求提供資料通知書,清楚列明僱主要在通知書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否則可能會被檢控,被告表示明白後隨即在通知書的副本上簽署。
積金局隨後兩度巡查及發信邀請被告會面,由於被告屢次不合作,積金局經諮詢律政司後,決定起訴被告違反強積金條例。延至上月中,被告才首度向積金局提供資料。
積金局發言人提醒僱主,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積金局督察在行使或執行職能的過程中所作出的合法要求,例如提交有關僱員入息證明或供款紀錄等,便屬違法,可被檢控。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12個月,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港幣200,000元及監禁2年。
發言人又提醒僱主,根據強積金條例規定,僱主必須依時把供款交予強積金計劃核准受託人,否則積金局可向有關僱主徵收罰款港幣5,000元或欠款的百分之十,兩者以款額較大者為準。另外,僱員應定期檢查帳戶,如發現遭僱主拖欠強積金,應盡早致電積金局熱線2918 0102作出舉報,並挺身作證,以保障權益。
另外,兩名公司董事及三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47,600元。
萊斯科技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1611658)董事黎勇生,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2005年2月至3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2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5,000元,另外1項控罪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8,000元 。
Chynchen Associates Limited(商業登記號碼:05828403)董事
Chinchen, John Howard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5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5,000元,另外4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2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9,800元 。
另外,Chynchen Associates Limited(商業登記號碼:05828403)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公司在2003年6月至10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5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5,000元,另外4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2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9,800元 。
群力工程(亞洲)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4574798)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公司於2003年7月至10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4項控罪,第1項控罪被罰款港幣5,000元,另外3項控罪各被罰款港幣1,500元,合共罰款港幣9,500元。
華泰農場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7122958)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公司於2005年10月至2006年1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4項控罪,第1項控罪被罰款港幣6,000元,另外3項控罪各被罰款港幣1,500元,合共罰款港幣10,500元。
另外,積金局今日亦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與訟人豐順發展有限公司經營的荷曄庭,因拖欠其4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61,731.53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930元。
完
2006年11月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