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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提醒公屋租戶切勿作虛假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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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房屋委員會發放: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十一月四日)提醒公屋租戶必須如實填報資料。房屋條例要求公屋租戶呈報各項有關資料,若租戶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較早前一名公屋租戶向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在十一月二日於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港幣二萬元。房屋署已收回該租戶的公屋單位。

    根據房委會現行政策,該租戶要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以便房委會審核其家庭是否符合繼續租住公屋單位資格,以及釐訂其應繳付的租金水平。

    該租戶在二○○五年五月作出虛假陳述。經房屋署調查後發現,他當時擁有的資產遠超逾該家庭可保留公屋單位的資格。房屋署遂引用房屋條例向其作出檢控。

    發言人強調說:「公屋租戶必須如實填報資料。房委會絕不容忍租戶明知而作虛假陳述,一經調查屬實,定必採取檢控行動。」



2006年11月4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1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