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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僱主拖欠工資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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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從事建造業的僱主歐紹豪和由海洋發展有限公司經營的海洋時裝製衣廠,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一月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一萬元及一萬五千元。

  歐紹豪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兩名僱員,涉及款額為八千八百元,因此被起訴。法院裁定歐紹豪除要繳付法庭罰款外,亦要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予該兩名僱員。

  此外,海洋發展有限公司亦沒有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為四萬元,因而被起訴。法院裁定該公司除要繳付法庭罰款外,亦要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予該名僱員。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該處的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2006年11月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