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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歡迎淫褻物品審裁處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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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淫褻物品審裁處今日(十一月一日)裁決,確定《壹本便利》於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刊登的一篇報道屬於《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下第II類(不雅)物品,政府對此表示歡迎。

  該報道及有關圖片刊載一位知名歌手更衣的情況。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至今共接獲2,875宗投訴。

  影視處發言人表示:「影視處將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4條採取適當的檢控行動。該雜誌如因發布不雅物品被定罪,最高可被罰款8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淫褻物品審裁處於八月二十五日將該報道暫列為第II類物品。在該刊物出版人的要求下,審裁處於九月十九日進行全面聆訊,並於今日作出裁決。



2006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