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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網上憲報的醫生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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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家麒議員的提問和壎芮盓Q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接獲數宗投訴,指不少醫生以其住宅地址作為醫生註冊地址,但現時只要使用一般網上搜尋器,輸入某醫生的姓名及「egazette」(網上憲報的英文名稱),便可查出該醫生的註冊地址等個人資料,令刊登在網上憲報的醫生個人資料得不到合理的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要求醫生註冊主任每年發出聲明,提醒醫生可以其執業地址或郵政信箱號碼,而無需以個人住宅地址作為醫生註冊地址;

(二) 會否要求網上搜尋器公司停止使用及刪除從網上憲報取得的醫生個人資料,以保障有關醫生的個人私隱;及

(三) 是否有方法保障網上憲報內的醫生個人資料不被濫用,以及會否考慮修改《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規定不可在網上憲報刊登醫生的註冊地址,以保障醫生的個人私隱?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註冊醫生必須向醫生註冊主任提供註冊地址,讓醫務委員會送達通知書。法例亦規定醫生註冊主任須於每年一月一日後,盡速在憲報刊登一份於一月一日名列普通科醫生名冊第I部及第III部的全部人士的名單,該名單須載有該等人士的姓名、地址、資格和獲得資格的日期;另外,醫生註冊主任須於每年七月一日後盡速在憲報刊登一份名單,載有於該年一月一日至七月一日其姓名獲增補在普通科醫生名冊第I部及第III部的全部人士的上述相同資料。市民可以查閱憲報,以確定一名人士是否註冊醫生,並了解他的註冊詳情。註冊醫生每年均須透過提交指定表格申請續領執業/保留證明書。我現就提問逐一回覆如下─

(一)有關執業/保留證明書申請表清楚說明註冊醫生的註冊地址會刊登於憲報,並說明註冊醫生向醫務委員會提供的註冊地址可以是執業地址、住宅地址或郵政信箱號碼。由於續領執業/保留證明書是一年進行一次的,註冊醫生每年都會獲提示有關規定。

  註冊醫生隨時可向醫生註冊主任發出書面通知,以更改其註冊地址。醫務委員會每半年出版的通訊亦載明這項安排,藉此提醒醫療同業。政府鼓勵醫務委員會繼續在其通訊中定期重申這項安排。

(二及三)憲報是一份供巿民大眾閱覽的政府刊物。有關資料一經刊登於憲報,即屬公眾資料。基於電子政府政策及環保的原因,當局自二○○○年十二月起,同時以印刷及上載到政府網站的形式,出版整份憲報,以方便市民查閱。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任何人士如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及轉移)個人資料,即屬資料使用者,需要遵守條例的規定。該條例適用於在互聯網上處理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3(使用限制目的)訂明,如未獲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資料使用者不得將個人資料用於資料收集目的或與該些目的直接相關的用途以外。因此,任何人士如未得名冊刊載的註冊醫生的訂明同意而將有關資料用於憲報發布的目的以外的用途,即屬違反有關保障資料原則。資料當事人可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專員)投訴。如專員在完成調查後,認為資料使用者已違反有關保障資料原則,可根據條例第50條,向該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指令他採取措施糾正違規事宜。違反執行通知的規定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兩年。如屬持續罪行,可每日罰款港幣1,000元。另外,如資料當事人因資料使用者違反條例的規定而蒙受損害,可透過民事法律程序,向有關資料使用者索償。



2006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