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遲發放假日薪酬被罰二萬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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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林花園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沒有在法定時限內發放法定假日薪酬予兩名僱員,日前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二萬四千元。
勞工處的勞工督察於今年五月到上述公司巡查時,發現該僱主沒有在法定時限內發放四個法定假日的薪酬予該兩名僱員,因而被勞工處檢控。該四天法定假日是新曆新年、農曆年廿九、年初二和年初三。
根據《僱傭條例》第四十條,僱員如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予僱員。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完
2006年10月28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1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