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僱主因欠薪被判罰款共八萬九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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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在法院被判罰款共八萬九千五百元。

  Hang Kei Polyfield Industrial Limited及提供救生員服務的傑濠綜合服務有限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其僱員,分別被判罰款四萬元及一萬六千元。法院裁定Hang Kei Polyfield Industrial Limited除要繳付法庭罰款外,亦要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予其僱員。

  此外,陳永健經營的新永利運輸公司則沒有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其僱員,因而被判罰款三萬三千五百元。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該處的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2006年10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