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因盜竊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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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四十四歲男子因五項盜竊罪名成立,今日(十月二十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一年零五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是一間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他於二○○一年四月至二○○二年六月期間,在其律師事務所的顧客不知情或未授權下,非法挪用顧客的金錢達港幣二百萬元
由於律師事務所多個客戶的戶口出現可疑之資金轉移,律師事務所於是向警方報案。
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在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在被告的寓所將他拘捕。
調查發現被告最後將大部份款項歸還客戶,客戶並沒有實際損失,但其中一名客戶則並未獲歸還款項,損失金額達港幣五十萬元。
被告最後被控八項盜竊罪名,案件今年十月在區域法院審訊。
他於十月四日被判五項盜竊罪名成立,並於今日被判入獄。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七號
完
2006年10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1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