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就修改匯款及貨幣兌換規定徵詢業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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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禁毒處建議,將核實顧客身份和備存紀錄的規定金額下限,由二萬元調低至八千元,並就此徵詢匯款代理及貨幣兌換商的意見。
有關建議旨在加強香港在打擊清洗黑錢和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方面體制的成效,也是香港積極落實由負責訂定反洗黑錢國際標準的「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特別組織)所訂定的第七項「特別建議」(特別建議)。
大約1,700間匯款代理及貨幣兌換商將須要就八千元以上的交易,核實客戶的身份和備存紀錄。現時規定的金額下限為二萬元。
如匯款人和指示人不是同一人的話,匯款代理更須同時記錄和保存二人的資料。
作為特別組織的成員,香港有責任執行與既定國際標準一致的措施。如不跟隨實施有關建議,業界可能會被罪犯和恐怖分子有機可乘,利用其業務作不法用途。
此外,禁毒處呼籲匯款代理在處理電匯時,附上匯款人的資料,以更有效打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此舉亦有助匯款代理順利完成電匯款項,因為部分國家要求附上有關資料,才可處理匯款。
為落實建議,當局須修訂小部分《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的條文。當局會將修訂刊登憲報,然後提交立法會作省覽。
禁毒處今日已發送諮詢文件給各匯款代理和貨幣兌換商,邀請他們在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前,就建議和落實特別建議的有關事項,提交書面意見。諮詢文件亦已上載禁毒處網頁(http://www.nd.gov.hk/c_moneylaundering.htm)。
銀行界方面預計亦會於二○○七年一月實施有關規定。
完
2006年10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