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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工商及科技局局長就「立法規管偷拍行為」動議辯論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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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昨日(十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梁君彥議員提出「立法規管偷拍行為」動議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正如有不少議員剛才發言,管制淫褻及不雅物品及保障私隱是可以甚至應該分開討論。所以我會就議員提出的議案及修正案有關《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建議發言,而稍後何志平局長會就保障私隱發言。

  首先我很多謝各位議員就我範疇內有關《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提出的意見。政府和各位議員一樣,對早前有雜誌將偷拍一位女藝人的更衣照片刊登,感到非常憤怒,我們除了強烈譴責這種不道德的行為,亦根據《條例》的規定,即時採取執法行動。本年8月25日,淫褻物品審裁處(簡稱審裁處)已將該期雜誌暫時評定為第II類(不雅)物品。其後在出版商的要求下,審裁處於9月19日進行全面聆訊,覆核該物品的類別。審裁處亦已宣布將於11月1日公布覆核結果,我們會就該結果決定一步行動。

  我想就兩方面回應議員的發言。第一是有關《條例》的執行,第二是《條例》下的刑罰及《條例》內的罰則。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簡稱影視處)是執行《條例》的部門之一,職責是檢視刊物、巡查零售地點、檢查市面上是否有涉嫌違反《條例》而發布的物品、把涉嫌違反《條例》而發布的物品呈交審裁處評定類別,以及檢控違反《條例》的出版商或商販等。

  一直以來,影視處不斷地對整體執行情況進行檢討,並作出改善,以加強執法效果。影視處巡查的次數已經由2000年的26 000次增至2005年的78 000次。影視處撿獲淫褻及不雅物品的數目,由2000年的52 000件增至2005年的424 000件。至於監察報刊,包括娛樂雜誌方面,影視處一直以來都是主動查閱所有市面上租售的報刊,而非在收到投訴後才採取行動。

  影視處會積極研究每件呈交物品的暫定類別和判刑結果。在諮詢律政司的意見後,如影視處認為有充分理據,會要求審裁處在全面聆訊中覆核有關的暫定類別或要求法院覆核判刑。我們希望高等法院有機會在適當情況下提供量刑指引,以便法院將來處理同類案件時有所依據。

  為加強公眾對影視處執行《條例》的了解,自2004年11月起,影視處在其網站公布有關《條例》執行情況的統計數字,包括審查的物品數目、接獲的投訴次數、巡察次數、送交審裁處作評定類別的物品數目和定罪數目。

  不僅如此,影視處自今年9月起,在其網站公布有關送交審裁處評定類別的物品詳情和定罪個案的詳情,包括發布物品名稱、發布日期、物品簡介和評定的類別,以及施加的刑罰。公眾可以從這些資料中更清楚了解影視處執行《條例》的情況。

  我們明白社會上有不少意見認為法庭對違反《條例》者判刑太輕,以致未能產生阻嚇作用。梁君彥議員提出的動議其中一個要點是針對這個問題。

  我想指出對違反《條例》者所施加的刑罰,是由法庭決定。而根據《條例》的規定,任何人發布淫褻物品的最高刑罰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發布不雅物品而違反《條例》的最高刑罰是首次定罪可處罰款40萬元及監禁12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8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對違反《條例》者所施加的刑罰,是由法庭根據案情決定。在司法獨立的前提下,我們要尊重法庭的判決,但若認為判刑太輕,影視處會在諮詢律政司的意見後,主動要求覆核法院的刑罰判決,務求達到應有的阻嚇力。我在此指出一些例子,供議員,特別是蔡素玉議員參考。

  最近影視處在徵詢律政司的意見後,曾就四宗個案的判刑要求裁判法院覆核。其中一份已有多次定罪記錄的報刊,本年內先後三次因發布不雅物品而被罰款5,000元至7,500元。經過覆核後,裁判官決定將刑罰加倍至10,000元至15,000元。但律政司詳細考慮後,認為該判刑明顯不足,律政司因此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該判刑,並已得到許可。上訴法院現正安排上訴聆訊日期。

  我們會繼續積極地檢討法庭對違反《條例》者所施加的刑罰,並在適當的情況下要求覆核或提出上訴。

  現時政府及社會各界對淫褻及不雅物品氾濫的程度非常關注及可以說是不滿,我們認為有必要檢討《條例》內的罰則,特別是屢次違例者有關的條文,評估是否需要修訂條文,以增阻嚇作用。

  我昨天在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中指出,在檢討過程中,我們會參考政府在2000年「《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文件」內提出、但後來因為有很多人士表示不同意,包括很多立法會議員及政黨而最後沒有採納的一些建議,我們會重新評估這些建議是否適用,我們亦同時借鑑海外國家的相關做法。

  舉例來說,新西蘭當局若裁定某定期刊物在12個月內有不少於三期可被評定為不良或受限制刊物,便可對該刊物發出定期刊物令。如該期刊被視為不良刊物,新西蘭當局可勒令該刊物在定期刊物令有效期間停刊;如該期刊被視為受限制刊物,則該刊物在定期刊物令有效期間所出版的各期必須符合一些條件,例如只可售予某類人士或某年紀的人士才可公開展示。

  對於就如何加強對屢次違例者的罰則的建議,包括提高現行條例所規定的最高罰款及其他罰則、推行定期刊物令、或採取其他可行及更具阻嚇力的措施,剛才涂謹申議員亦提到,在其他法例下某一些罰則可以與例如違例者的營業額、利潤或甚至與發行量掛u等,當然在實際執行上可能會有一些困難,但我們現時持開放態度,希望積極研究是否可以在這方面作出一些具體建議。

  最後,我非常多謝剛才發言的議員所提出的意見,我們會一併納入檢討內,我希望在未來數月可以完成檢討,將檢討結果及一些非常具體的建議交給公眾人士及立法會議員討論。

  多謝主席女士。



2006年10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