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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蔡素玉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車行向貨櫃車車主借出新輪胎代替舊車胎,待貨櫃車通過運輸署的年檢後,再換回「光頭胎」繼續行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關於上述情況的調查進展,以及是否有人被檢控;
(二)過去三年,每年有多少宗車禍涉及「光頭胎」;當中涉及貨櫃車且導致死傷的車禍數目;
(三)過去三年,每年檢控使用「光頭胎」的個案數目;當中涉及貨櫃車的個案數目及一般的罰則;及
(四)為了打擊使用「光頭胎」,會否考慮檢討現有法例,加強刑罰以提高阻嚇力;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警方接到有關車行向貨櫃車車主借出新輪胎以進行年檢的報告後,已經展開調查。調查工作仍在進行中,至今尚未有人被檢控。
在二○○三、二○○四及二○○五年,分別有182宗、113宗及110宗涉及車輛裝有不合規格輪胎(包括「光頭胎」)而引致傷亡的交通意外,而當中有五宗、四宗及五宗意外涉及貨櫃車。我們沒有涉及車輛裝有「光頭胎」的交通意外分項數字。
至於檢控方面,在二○○三、二○○四及二○○五年,警方檢控車輛裝有「光頭胎」的個案分別有141宗、175宗及201宗。我們沒有檢控貨櫃車的分項數字。
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致使或允許他人使用裝有不合規格輪胎的車輛,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警方也可因個案的情況控告有關人士其他罪行,如不小心駕駛等。
警方會加強執法,打擊使用不合格輪胎的行為。我們也會加�L宣傳及教育,提醒車主保養車輛的重要性,並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的交通意外及檢控數字,如有需要,亦會檢討有關法例。
完
2006年10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