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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馬來西亞簽署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及移交逃犯協定補充議定書(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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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十月十七日)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代表馬來西亞政府的馬來西亞總檢察長丹斯里•阿都•干尼 (Tan Sri Abdul Gani Patail)簽署關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協定(《協定》)及作為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一日在香港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的補充的議定書(《議定書》)。

  是次簽訂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是香港所簽署同類型雙邊協定的第二十一份。協定包含同類型國際協定所有的重要條款及保障,涵蓋的主要協助包括:

*追尋和辨認證人及疑犯;
*送達司法文件;
*從有關的人取得陳述和證據;
*執行搜查和檢取的請求;
*為有關的人就刑事事宜出席作證或提供協助而給予便利;
*為被羈押的人就刑事事宜作證或提供協助而安排將他們暫時移交;
*提供資料、文件、物品和紀錄;
*辨認、追查、限制、檢取、追討、充公和沒收犯罪活動的得益和工具;
*借出證物;
*檢查物品和現場;及
*符合協定的目的且不抵觸被請求方法律的其他協助。

  香港現時與馬來西亞的移交逃犯協定於二零零一年六月生效。《議定書》補充現有協定,即擴闊可移交罪行範圍、規定締約雙方必須提供拒絕就臨時逮捕要求而採取行動的原因,以及完善原有協定在執行上的其他細節。現有移交逃犯協定中所載有的保障不會被影響。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及《逃犯條例》分別為實施《協定》及《議定書》提供所需的法律框架。協定及議定書將於締約雙方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各自履行為使《協定》/《議定書》生效的規定三十天後開始生效。




2006年10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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