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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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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月十三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2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共約28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18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8名僱主追討港幣12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2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經營堅記飯店的鄧家寶及經營銘昌貿易公司的何厚中,因分別拖欠其10名及3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75,213.23元及107,255.98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經營山鋼特殊鋼材公司的何文智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9,206.7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7名與訟人,包括All Clad Asia Limited、Pizzaiolo Limited trading as Solstice、寶佳工程有限公司、大豐食品供應有限公司、經營同樂軒的威卓(香港)有限公司、經營金奇麵包西餅的長柏有限公司及力生米業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4,376.18元、21,422.89元、8,275.6元、5,323.14元、3,668元、1,081.37元及72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240元、160元、490元、230元、200元、310元、280元及170元。



2006年10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