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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房屋委員會發放︰
房屋委員會決定將「來索即付擔保書」的規定擴展至轄下所有新工程合約,及指定分包合約。
在2006年5月後招標的房委會建造合約及指定分包合約中,已納入保障並監管工人發薪的改善措施,包括在業經證實的拖欠個案中讓業主直接向工人發放工資。
然而,一旦承建商正在清盤或遭人呈請清盤,房委會會受制於破產清盤法,不能向證實被拖欠工資的工人支付薪金。
房委會轄下建築小組委員會及投標小組委員會今日(十月十三日)在聯席會議上通過有關建議,旨在消除現行破產清盤法的限制,讓房委會得以直接向工人支付其在《僱傭條例》保障下被拖欠的工資。
建築小組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表示:「即使承建商或指定分包商清盤、呈請清盤、合約或分包合約被取消,或合約已沒有餘款時,『來索即付擔保書』也可用以保障工人被拖欠的工資獲得支付。」
葉國謙強調,私營機構工程合約推行「來索即付擔保書」規定,甚為普遍,這做法可提高承建商的自律性,令他們能妥善地履行他們的責任。
自1999年,房委會轄下所有地基工程合約及金額不超過二億七千萬元的建築合約的承建商,均需繳付合約金額的一成的「來索即付擔保書」,以擔保妥善履行合約。
葉國謙解釋其他各類合約的擔保書的規定時表示,擔保書的金額大體上應與《僱傭條例》規定承建商及指定分包商在支付欠薪方面所須負上的責任相若。
他說:「由於各類合約在工人數目和合約期方面均有所不同,因此在支付欠薪方面的責任亦各異,擔保書的金額將由3%至10%不等,因應各類工程合約而定。」
各類的合約的擔保書金額比率詳列如下:
主合約的 每份指定分包合約
擔保書擔 的擔保書擔保額
合約類別 保額
I)新工程第1組 合約金額的10% 指定分包合約
建築合約(可投標 (不包括指定 金額的3%
合約金額不超過 分包合約工程)
二億七千萬元的
承建商)
II)地基工程合約 合約金額的10% 不適用
(不變)
III)拆卸工程合約 合約金額的10% 不適用
IV)新工程第2組 合約金額的3% 指定分包
建築合約(可投標 (不包括指定分 合約金額
合約金額不設上限 包合約工程) 的3%
的承建商)
V)土木工程合約 合約金額的6% 指定分包
(不包括指定 合約金額
分包合約工程) 的6%
VI)材料試驗定期 投標書總計的5% 不適用
合約,土地勘測工
程定期合約等
葉國謙說:「至於花卉樹木種植工程和其他小型新工程合約,由於其合約金額低及合約期短,所以不會為有關合約訂立『來索即付擔保書』的規定。」
他補充說:「房委會將於工程確認完工後六個月,將擔保書發還給承建商。」
完
2006年10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