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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院/劇院臨時牌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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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月六日)在憲報刊登《2006年公眾娛樂場所(修訂)規例》,引入戲院/劇院臨時牌照制度。有關建議旨在加快戲院/劇院的發牌程序。

  在新制度下,戲院/劇院牌照申請人可同時申請戲院/劇院臨時牌照。當申請人提交由認可的專業人士簽發的證書,證明處所已符合必要的發牌規定後,發牌當局會隨即向申請人發出臨時牌照。

  民政事務局發言人表示,新制度使戲院/劇院可憑�蚖{可的專業人士簽發的證書,在完成裝修後,等待獲發正式牌照期間,隨即開業。

  他說:「新制度為戲院/劇院經營者提供更方便的營商環境,同時毋損公眾安全。」

  發言人補充說:「上述建議不會損害公眾安全,因為認可的專業人士須證明有關處所完全符合所有必要的安全規定。這些專業人士是根據《建築物條例》及/或《消防條例》註冊。他們如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證書,會受到紀律處分。此外,修訂規例賦權發牌當局如信納申請人曾在與尋求批給或續發牌照的申請有關連的情況下,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可以取消任何牌照,包括臨時牌照。」

  為防止濫用,臨時牌照的有效期為六個月,並只可在特殊情況下獲續發一次。

  修訂規例將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一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完

2006年10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