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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十月五日)宣布完成本港債券市場發展的檢討,其中包括有關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計劃的事宜,以及一九九八年以來對多邊發展銀行實施的三年發債年期的限制。*
金管局於今年較早時�茪漍i行研究,研究範圍包括透過參考海外的做法,並與市場人士(包括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的市場莊家與認可交易商)進行討論及收集意見,藉此檢討若干有關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計劃的事宜。金管局在檢討完成後提出下述建議,以進一步改進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計劃:
(1) 推出措施鼓勵市場莊家更積極參與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的買賣,藉此改善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市場莊家制度。這些措施包括定期公布市場莊家排名榜及讓排名榜上的市場莊家享有獨家投標的機會。此外,金管局將會考慮以單一價投標取代現有多價投標的做法。
(2) 將外匯基金債券基準收益率曲線延長至十年期以上。
(3) 透過增加重開現有的外匯基金債券以進一步理順發行計劃。
(4) 引入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電子交易平台。
金管局將於未來兩年分階段推行上述建議,讓各項轉變有足夠時間逐漸融入現有制度。
作為上述研究的一部分,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轄下的貨幣發行委員會亦檢討了三年發債年期的限制。此項規定是金管局於一九九八年九月起對九間多邊發展銀行實施,目的是透過將發港元債券年期限定在三年或以上,有助維持在面對亞洲金融風暴下的貨幣穩定。貨幣發行委員會已同意撤銷此項限制,並注意到此舉對貨幣穩定構成的風險很小及將有利於本地債券市場的發展。
* 三年發債年期的限制是金管局自一九九八年起對九間多邊發展銀行實施,要求它們發行港元債券的年期須達三年或以上。該九間多邊發展銀行是亞洲開發銀行、歐洲理事會社會發展基金、歐洲鐵路車輛融資公司、歐洲復興開發銀行、歐洲投資銀行、美洲開發銀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及北歐投資銀行。
完
2006年10月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