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主網頁
四條新船舶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
**************

  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四條根據《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本地船隻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以便為在港營運的本地船隻提供便利的環境。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發言人今日(十月四日)表示:「這四條附屬法例綜合原有分載於不同法例中管理本地船隻的條文,使公眾能更容易查閱有關規管本地船隻的法例。」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將制定規管本地船隻的一般條文,包括對墮海貨物和供給燃料活動的規管,以及對在內地和澳門註冊船隻發出新許可證的安排。規例將綜合載於《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313A章)下有關規管本地船隻的條文。該等條文將在《本地船隻條例》生效時失效。

  《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將訂明有關批准本地船隻的圖則和檢驗本地船隻的條文,並會訂明適用於本地船隻的其他安全要求,諸如船隻的構造和維修,救生和防火器具的提供,乘客的搭載和航行限制。現時,關於本地船隻的安全和檢驗的事宜散見於《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商船(安全)條例》(第369章)和《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第413章)。

  《商船(本地船隻)(強制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將訂明與《本地船隻條例》規定必須投購的保險相關的事宜,例如與保險單、保險證書、終止保單和申請成為認可保險人相關的規定。規例將綜合現存於《商船條例》(第281章)和《商船(強制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第281K章)的相關條文。

  《商船(本地船隻)(工程)規例》將訂明條文,保障參與本地船隻工程的人士的安全。規例將綜合現存於《船舶及港口管制(貨物處理)規例》(第313B章)內有關管制本地船隻工程的條文。

  這四條附屬法例將於二○○六年十月十一日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提交立法會省覽。



2006年10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