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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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簡稱《條例》),今日(十月三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85,700元。另外,積金局代兩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名僱主追討港幣約55,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李耀強經營的思洛製衣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1928015)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 條,控罪指被告在2003年9月至2004年3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7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另外六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21,000元 。

  彩虹物流(中國)有限公司 (商業登記號碼:31047716)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一名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港幣8,000元。

  莫良經營的東文貿易運輸公司(商業登記號碼:20409024)被控違反《條例》第7A(8) 條;控罪指被告於2002年8月至2003年3月及2005年1月至9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7項控罪,第一項控罪被罰款港幣7,000元,其餘控罪各被罰款港幣2,500元,與及堂費港幣1,700元,合共罰款港幣48,700元。

  Vito Designs Limited(商業登記號碼:34087559)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一名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控罪,被罰款港幣8,000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Hallmark Fashions Limited 及金運物流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8,300元及7402.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80元及330元。

  較早前,Hallmark Fashions Limited曾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三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10,000元。



2006年10月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