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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僱主拖欠工資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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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造業判頭Mr Gurung Taraparsad和另一名從事建造業的僱主黃昌華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九月二十八日)在荃灣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一萬八千元和一萬二千元。

  Mr Gurung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六名僱員,因此被起訴。

  黃昌華亦沒有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四名僱員。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該處的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2006年9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