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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圖導致爆炸是嚴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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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今日(九月二十日)警告,企圖導致爆炸危害生命或財產是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二十年。

警方是因應科技罪案組現正調查的一宗案件而作出上述警告。案件涉及有人在網上發放信息,建議利用炸藥危害生命或財產。

警方發言人說:「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五十四條 - 企圖導致爆炸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 上述行為可構成罪行。」

他補充說:「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促致、慫使、協助或教唆,或以從犯身分犯罪,亦屬嚴重罪行,即如是主犯,同樣是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監禁二十年。」

他說:「除了上述涉及爆炸的個案外,警方亦呼籲市民要明智地及合法地使用互聯網。所有在現實世界裡適用以防止罪案的法例,如針對發布淫褻或兒童色情物品、侵犯個人資料保障原則、侵犯版權物品、詐騙行為等,均適用於網上世界。」

「市民應避免回應在互聯網上可能接觸到的犯罪信息。」

「香港警方會繼續與各互聯網供應商、網主、討論區等保持密切聯繫,以確保沒有人在互聯網上進行犯罪活動。」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七號



2006年9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