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牌旅館經營者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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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公司今日(九月十九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在沒有有效豁免證明書或牌照的情況下於南丫島經營旅館,觸犯《旅館業條例》,被判罰款二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人員今年三月前往南丫島榕樹灣一間旅館巡查,期間發現處所內設有三間備有住宿設施的房間和約十名客人,其中一名客人表示以日租形式租住房間。
一名男子以公司代表人的身分承認該旅館是由所屬公司經營,並透過旺角一商業中心內的代理出租房間。
該公司其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重申,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或酒店屬刑事罪行。
他強調,政府絕不會姑息任何無牌經營的旅館或酒店,並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該等無牌處所,以確保所有入住顧客的安全。
發言人又呼籲市民向牌照事務處舉報無牌旅館或酒店,該處電話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完
2006年9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