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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管理局(電訊局)今日(九月十五日)宣布,決定以類別牌照制度規管電訊服務轉售商,以確保市場公平競爭及提高對消費者的保障。
現時轉售商在市面上提供各式預繳或事後繳費的公共電訊服務供消費者選擇,例如本地或國際電話服務、固定或流動服務等。
發言人稱:「隨�蚢q訊市場迅速發展,以及各種形式的轉售服務的出現,我們認為規管電訊服務轉售商是正確的做法。」
經過二零零四及二零零六年兩輪公眾諮詢後,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決定設立類別牌照,將電訊服務轉售商納入規管。類別牌照將會以寬鬆方式作出規管。轉售商將自動成為類別牌照持有人,無須申請牌照或進行登記。
發言人解釋:「類別牌照持有人主要受牌照條件規管,以保障消費者利益,例如為幫助消費者作出明智的選購決定,轉售商須提供公司名稱及所經營的服務等指定資料。此外,類別牌照持有人亦須遵從《電訊條例》的法定條文,例如不得從事具誤導或欺騙性的活動。」
不過,有關規管並不適用於代持牌營辦商銷售或促銷電訊服務的代理商或承辦商,例如出售由持牌網絡營辦商發出的電話卡的零售商店,一般只會被視為營辦商的代理商。
當局將向業界簡介新制度,並提供充足時間,以便他們為實施新類別牌照做好準備。為進一步保障消費者利益,當局亦會推行宣傳計劃,提高公眾對新發牌制度的認識。
有關電訊服務轉售商類別牌照的電訊局長聲明及類別牌照的複本,可在電訊局網站下載:www.ofta.gov.hk。
背景:
類別牌照是用以規管《電訊條例》(第106章)第8(1)(aa)條範圍內所述的服務。該條款規定,除按電訊局長批給的牌照外,任何人不得在香港的「業務運作中,要約提供電訊服務」。第8(1)(aa)條目前尚未生效,有關生效日期公告將提交立法會審議。該條文預定於明年二月生效。牌照將在有關條例開始實施當日生效,生效日期公告將在憲報刊登。
完
2006年9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4時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