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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屋維修保養 業主法團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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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提醒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的業主,要負起將屋苑適當維修及保養的責任。

就今日(九月十一日)有報章報道,指居屋屋苑業主,可能忽略了屋苑的維修保養責任,房屋署發表以上聲明。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居屋業主和私樓業主一樣,有責任為其物業作適當的維修和保養;若物業已到達失修階段,有關方面會引用建築物條例要求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進行勘察或維修。」

他指出:「房屋委員會為居屋屋苑提供的十年樓宇結構安全保證,目的在向業主提供有關樓宇結構安全及其完整性的額外保障,而非取代業主應負起的保養及維修責任。」

在該項保障計劃下,房委會由居屋落成日起計的十年內,負責所有結構修葺工作,包括修葺混凝土剝落及出現裂縫的地方,以及所有結構構件需要進行的修葺工作,以維持樓宇整體結構穩定完整。

他解釋說:「該項保證不涵蓋與樓宇整體結構穩定及完整無關的損壞,例如天花或窗戶滲水、批盪裂縫、樓宇以外地方及設施維修,以及那些因改建單位結構,或不適當使用而對樓宇造成的損壞。」

較早前藍田康雅苑業主立案法團指出,在住宅單位橫檔底面內置用以懸掛窗口式冷氣機的Vemo固定支架出現�袘k,引致混凝土剝落,並在2003年十年樓宇結構安全保證期屆滿前要求房屋署維修。

房屋署發言人重申:「上述情況並不屬房委會提供的十年樓宇結構安全保證範圍之內。而部分外露的鍍鋅鋼支架容易�袘k,亦因缺乏維修保養,令情況惡化。」

發言人補充說:「房屋署獨立審查組已獲屋宇署授權,按照建築物條例監管居屋大廈,並參照屋宇署做法,自今年五月開始,發出數封勸喻信給康雅苑業主立案法團,要求業主進行維修。若業主立案法團不理會勸喻,獨立審查組則會引用建築物條例發出修葺令,�茈O其在一段短時間內進行有關的維修。」

房屋署與法團一直保持溝通,及後雙方同意共同聘請「調解人」以調解方式迅速解決有關事宜。其後在調解人協助下雙方進行調解會議,在雙方均無承擔責任及過失的情況下達成和解協議。

康雅苑在1993年落成,屬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屋苑有三座和諧式大廈,合共1 824個單位。房委會提供的十年樓宇結構安全保證於2003年8月8日屆滿。

現時有很少數的居者有其屋屋苑在住宅單位橫檔底面內置用以懸掛窗口式冷氣機的槽鐵支架,截至目前為止,並沒有出現類似情況。

完

2006年9月1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