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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度第二次校舍分配工作接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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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統籌局(教統局)今日(九月十一日)宣布,本年度第二次校舍分配工作現已接受申請,符合條件的辦學團體可申請一所位於元朗區的新校舍,供現有的中學作遷校之用。

  教統局發言人表示:「該所校舍位於天水圍,設有30個課室,原供小學轉全日制之用,但原先獲分配校舍的辦學團體其後決定在小學原址轉行全日制,並把新校舍交還予教統局重新分配。騰出的校舍有助滿足目前部分中學(包括直接資助學校)要透過遷校,以改善基本設施的需要。」

  「校舍分配將以辦學團體互相競逐的方式進行。在審批遷校申請時,教學質素將屬首要考慮條件。考慮的因素包括申請學校的辦學紀錄、遷校後的辦學計劃,以及其現有校舍的狀況等。一般而言,現有校址面積少於三千平方米及校舍樓齡逾三十年的學校,將會獲得優先考慮。此外,有關學校所處的位置(即該校現時是否位於元朗區),也屬考慮因素之一。」

  「由於有關校舍現已可供使用,申請遷校的辦學團體宜在申請書中提出建議,表明在增補工程完竣及中學全面遷入之前,如何善用該校舍,令學生或地區人士得益。」

  他補充說:「由於是次分配屬於遷校計劃,因此有關學校在遷往新校址後,須根據有關土地契約條款把現有學校用地交還政府。」

  所有申請均會由校舍分配委員會審核,其成員包括熟悉香港教育制度的政府人員及非政府人員,數目各佔一半。申辦團體須填寫一份遷校申請表格,連同所需的證明文件及一份辦學計劃書一併提交。辦學計劃書連所有附件在內不得超過十頁,另須附上一份不超過兩頁的摘要。計劃書的內容須包括該校的抱負及使命、管理及組織、學與教、校風及向學生提供的支援、表現指標及自我評估指標等。申辦團體宜在計劃書內建議該校舍在增補工程完竣前的臨時用途,以便物盡其用。

  辦學團體可以引用現正營辦的其他學校及其辦學記錄作為例子,以支持其遷校申請。

  根據現行校舍分配政策,申辦團體必須為認可的慈善機構或屬公共性質的信託機構,並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以及:

(1)按《公司條例》註冊成立,而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已包括分配校舍所需的全部標準條款及條文;或
(2)按其他條例註冊成立,而教統局常任秘書長在審閱該團體的章程後,認為可獲考慮分配校舍。

  申辦團體可從教統局網頁(http://www.emb.gov.hk/index.aspx?nodeid=246&langno=2)下載二○○六年度第二次校舍分配工作的申請表格及其他參考資料,並瀏覽關於是次校舍分配工作的詳細資料。

  申辦團體須於二○○六年十月六日或之前,向基礎建設及研究支援分部(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14樓1427室)遞交一份申請表格、有關證明文件及十五份辦學計劃書連摘要。

  如有查詢,可致電2892 5436或2892 6391。



2006年9月1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5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