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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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九月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港幣1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7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4名僱主追討港幣約62,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AMJ Transportation Limited (商業登記號碼:33885714)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2005年1月至3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3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另外2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0,000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永利泰(香港)有限公司經營的北河平記海鮮燒腊飯店,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55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3名與訟人,包括森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毛淑敏經營的小二店及陳才烈經營的晴伶視力,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33,248.32元、23,601.79元及2,593.75。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60元、340元、120元及140元。
完
2006年9月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