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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沒有為僱員投購保險而被判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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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建新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的規定,今日(九月一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兩個月。

  勞工處在二○○四年十二月的一次例行巡查時,發現該僱主沒有按照法例規定,為他的一名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其後,勞工處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1)條起訴該僱主。他於二○○五年十二月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執行。

  勞工處在去年十二月判刑後再到案發地點進行跟進巡查,發現該名僱主仍未為其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於是再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1)條起訴該僱主。被告今日在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僱員補償條例》第40(1)條規定,僱主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其在該條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如僱主不依法例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此外,他們亦須向僱員補償援助徵款管理局支付附加費。



2006年9月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