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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僱主拖欠工資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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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事運輸業的李兆倫和由勤達發展有限公司經營的潮洲公館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九月一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一萬一千元。

  李兆倫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為六千三百元,因此被起訴。法院裁定李兆倫除要繳付法庭罰款外,亦要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予該名僱員。

  勤達發展有限公司則沒有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兩名僱員,涉及款額亦約為六千三百元。僱主已於開審前支付有關欠薪予僱員。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該處的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2006年9月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