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公屋租金屬違反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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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房屋委員會發放: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八月三十一日)提醒公屋租戶,他們如每月未有按他們與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簽訂的租約,依時繳交租金,即屬違反租約條款。

  根據租約,承租人必須在每月第一日繳交當月租金,如承租人拖欠租金,房委會有權終止租約,並收回該公屋單位。

  就一個關注團體今日在葵涌h舉行示威,呼籲公屋租戶拖延至月底才交租,並要求房委會退還租金按金,發言人作上述提示。

  公屋租戶在簽署租約時,須繳付一筆相等於一個月租金的按金。

  發言人說︰「按金由房委會持有,以防租戶突然遷走而欠下租金,或其租用的單位的固定裝置或設備受損而令房委會蒙受損失。」

  他說︰「在終止租約時,租戶若沒有欠下房委會租金或未繳清的費用,或令房委會蒙受損失,按金會全數退回給租戶,不附利息。」

  現時,屬全長者住戶和正接受租金援助的新租戶,在入住時可獲豁免繳付租金按金。但新租戶若屬社會福利署(社署)綜援受助人,或藉社署的補助金支付租金按金,均不獲豁免。

  此外,房委會轄下前租住房屋小組委員會在2002年亦通過,向全長者住戶及租金援助受助人退回他們已繳付的租金按金。




2006年8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