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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局代三十一名僱員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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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八月三十日)代31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11名僱主追討港幣28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訊中,與訟人超群搬運有限公司、立德有限公司、好時貿易有限公司、To Kan trading as Kan Kee Transportation Company、經營日聯工程公司的許康波及克迪洋行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4,412.58元、42,963.02元、41,896.54元、32,791.5元、19,048.8元及9,047.7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5名與訟人,包括美基工程有限公司、經營周星樾建築工程師事務所的周星樾、振宇工程運輸有限公司、香港預製件有限公司及經營永樂電器工程的張逸榮,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43,890元、27,825元、15,554.13元、1,853.1元及1,137.6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80元、340元、170元、170元、120元、90元、170元、190元、90元、190元及120元。

  較早前,超群搬運有限公司及振宇工程運輸有限公司曾在觀塘裁判法院,分別承認12項及13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30,000元及38,000元。



2006年8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