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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掃蕩懷疑非法無線電發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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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訊管理局(電訊局)及警方今晚(八月二十九日)就民間電台涉嫌於柴灣一幢工業大廈及九龍三處山坡無牌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成功採取一項大型掃蕩行動。

  在行動中,共檢獲七件設備及三套無線電發射機,以及有一名人士被帶往警署協助進一步調查。

  在過去十個月,電訊局已在多項行動中充公三套懷疑被民間電台用作無線電廣播的無牌無線電發射設備。

  電訊局發言人表示:「我們有責任打擊無牌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經過多個月的調查及密切監察,我們決定在今晚採取行動。在這次行動中,除了無線電發射機之外,我們亦掃蕩了民間電台直播室內用作節目內容傳送的無線電設備。超過二十名人員參與今晚的行動。」

  發言人解釋:「該三處山坡用作放置無牌無線電發射設備,而位於柴灣的地點主要用作將話音訊號傳送至無牌發射機。」

  發言人強調:「無牌使用無線電發射機,將對其他合法頻譜使用者造成有害干擾。作為執法機關,電訊局絕不容忍此等違法活動,並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

  發言人指出,任何人如沒有適當牌照而操作或維持無線電發射機,即觸犯《電訊條例》第8(1)條,屬於刑事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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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訊條例》(該條例)第8(1)條規定,除根據與按照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以〔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行事外,任何人不得在香港……
(a) 設置或維持任何電訊設施;或
(b) 管有或使用任何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

  該條例第20條規定,任何人違反第8(1)條,即屬犯罪─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及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2006年8月2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2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