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因欠薪被判罰款逾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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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胡錫權經營的得新時裝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八月二十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三萬八千元。

  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因此被起訴。法院裁定僱主除要繳付法庭罰款外,亦要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予該名僱員。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該處的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2006年8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