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司董事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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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公司董事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八月二十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港幣26,000元。

  鴻發捲閘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0186404)董事何嘉昌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四年四月至二○○五年一月期間,沒有依照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十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罰款港幣8,000元,另外九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26,000元 。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三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共810,000元。另外,積金局今天代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逾港幣2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三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德信建築有限公司、德信建築(保養工程)有限公司及德信設計策劃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191名、80名及33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各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85,902.14元、233,818.8元及97,143.57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力強工程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2,321.4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390元。



2006年8月2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