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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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八月十八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共150,000元。另外,積金局今天代20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9名僱主追討逾港幣16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1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美華手袋有限公司因拖欠其8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56,011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2名與訟人包括好時貿易有限公司及聯永實業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8,457.69元及5,430.5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7名與訟人,包括帝豐織染廠有限公司、廣業染廠有限公司、New Style Optical Limited、Tam Chiu Hung trading as Dawn Hair Design、永佳勝有限公司、經營德成建築工程公司的何大華及風彩旅運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8,194.62元、34,511.58元、17,325元、10,260元、9,805.76元、2,569元及1,96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270元、210元、160元、160元、220元、150元、190元、130元及180元。



2006年8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