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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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普堯經營的堯記油漆工程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內支付工資及發放假日薪酬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八月十八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共一萬六千三百元。

  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五名僱員,被判罰款一萬元,而涉及的工資款額為四萬六千七百元。

  此外,該僱主又違反《僱傭條例》另一項規定,沒有按時發放七個法定假日的薪酬予其中兩名僱員,因而被判罰款六千三百元。僱主已於開審前支付有關薪酬予該兩名僱員。

  《僱傭條例》第23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另一方面,根據《僱傭條例》第40條,僱員如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予僱員。違反規定的僱主,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和假日薪酬,應立即向該處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2006年8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