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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香港居民因協助及教唆三名內地居民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及協助他們以他人身份往倫敦,今日(八月十一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
兩名被告分別為三十一歲及三十九歲的香港居民洪江南及鄭勇。他們各被控十二項控罪,包括三項協助及教唆三名內地居民向入境處人員就其離境往曼谷的虛假申述控罪、三項串謀詐騙的控罪、三項協助及教唆管有偽造身份證的控罪,及三項協助及教唆管有虛假文書的控罪。他們在審訊後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洪的首三項控罪各被判入獄十二個月,第四至第六項控罪各被判監三十六個月,第七至第九項控罪各被判監十五個月,首九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而第十至第十二項控罪則各被判監十八個月,當中十二個月的刑期與首九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即共判監四年。
鄭的首三項控罪各被判入獄十二個月,第四至第六項控罪各被判監四十二個月,第七至第九項控罪各被判監十五個月,首九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而第十至第十二項控罪則各被判監十八個月,當中十二個月的刑期與首九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即共判監四年半。
入境處調查人員於二零零四年八月,發現兩名被告及另外三名內地居民,在機場離境大堂交換物件,於是將他們截查。三名內地居民各分別出示一本真確的香港特區護照、一張載有他們相片的偽造香港身份證、一張前赴倫敦的登機證,及一張偽造信用咭。所有證件上顯示的姓名,均不是三名內地居民的真實姓名。
洪向入境處調查人員指出他前赴倫敦觀光,而他不認識所有涉案人士。鄭則稱受朋友所託,陪同三名內地居民往曼谷旅遊,他亦表示與洪並不相識。
入境處調查人員其後查問旅行社前職員,得知鄭曾委託旅行社預訂兩套分別前赴曼谷及倫敦的機票。此外,航空公司職員亦認出洪曾與三名內地居民以特區護照辦理前往倫敦的登機手續。
涉案的三名內地居民已於二零零四年八月,分別承認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及一項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目的地申述的控罪。其中兩人被判入獄六個月,餘下一人被判入獄五個月。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乃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港幣十五萬元及入獄十四年,協助及教唆者亦會被檢控及受罰。而任何人士被裁定觸犯串謀詐騙罪,可被監禁十四年。
此外,任何人士持有偽造身份證亦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及監禁十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任何人士管有虛假文書,均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監禁三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完
2006年8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