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寄給朋友 政府主網頁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八十九)(只有中文)
******************************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八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附表3的修正案(有關誓章或陳述的規定事宜)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我動議修正案,以修正附表3及在第2(1)條增補「新聞材料」的定義。

  當局對附表3第1部的修正案,是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規定申請法官授權時,需要提供更多的資料,例如,申請符合第3條列明的合理懷疑的條件的理由、對公共安全威脅的評估更詳盡的描述、取得可能屬新聞材料內容的可能性、過往兩年針對目標人物的申請等。加上原來已有的規定,例如,行動的形式、謀求取得的資料、對其他人的影響的評估、取得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的可能性、和不能合理地藉侵擾程度較低的其他手段達到目的的原因等,有關的資料應該會讓授權當局對申請作全面的考慮。

附表3第2部和第3部
─────────

  當局對附表3第2部和第3部的修正案,與第1部相若。

附表3第4部
─────

  當局對附表3第4部的修正案,主要是呼應對主體條例第12和18條的修訂,讓授權當局在考慮續期申請時,獲提供自首次授權以來對有關目標人物進行行動的總體時間的資料。其他的修訂是跟附表3和條例草案其他部分修訂相應的修訂。

  有鑑於附表3各部加入可能取得新聞材料的內容為在隨附申請的誓章或陳述所須提供的資料,當局亦建議在第2(1)條增補「新聞材料」的定義。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籲各位委員通過當局的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2006年8月6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4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