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八十七)(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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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八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吳靄儀議員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66條的修正案(期滿失效的日落條款)的發言全文:

保安局局長:多謝主席女士。回應這個問題我是第一次發言,請容許我先說幾句話。我在這裡很多謝各位議員,特別是法案委員會的委員,經過了差不多130個小時的工作,特別是劉健儀議員,你們大家都工作得很辛苦。過去四日我坐在立法會和大家一起共事審議這條法例,我非常感謝議員孜孜不倦地工作,和政府一起審議這條草案。我都察覺到,在這個立法會我們是有不同的意見的,就好像現在的香港社會一樣,一個很開放、很自由和很多元化的社會。在這個議會當中,我都聽過不少的意見,當然有一些意見我不同意,但我亦很尊重議員的意見,我都知道是從你們的內心發出,這一點我是很尊重的。

  關於這條草案,記得三年前我接任保安局局長一職時,這是我其中一項要做的工作。我記得當時我跟兩位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涂謹申議員和劉江華議員談及當時我要做甚麼工作。記得當時我說過,我會在任內完成這項工作,到今天,這項工作快要完成。在這方面,我很多謝我們保安局的同事在過往三年做了大量工作,我們不是沒有做工作,我們是做了很多的研究,我們的同事訪問普通法的國家和地區,了解他們的制度是怎樣的,有甚麼地方值得我們參考。所以我們後來將這條草案提交立法會是經過長時間的不斷工作,特別是在過往的十幾個月。所以,在這裡我要多謝我的同事,保安局的同事和律政司的同事。我當然亦要多謝立法會的秘書處,在過往幾日通宵工作,我也要多謝立法會主席一直領導我們審議這條條例草案。

  現在我評論這條有關「失效」的條款。主席女士,正如我在恢復二讀辯論的時候發言中清楚指出,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日落條文的例子,通常只適用於一些只在限定時間內有需要的措施,或載有相當特殊的條文與條例,例如因應恐怖活動而制訂影響基本人身自由的措施,而有關的立法機關也需要在很短的時間內通過有關法例。即使如此,外國的有關失效條文只會適用於其法例中的某些特定的條文,而並非將整個機制廢除。

  上述這些特徵,即措施的暫時性、特殊性和審議時間的有限,都不適用於我們今日這條條例草案。就我們的情況來說,首先,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是所有執法機關不可或缺的調查工具。條例並非是暫時性,它的持續需要性是無可置疑的,因此並不宜訂立失效條款。其他的普通法地區就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條例,也沒有所謂期滿失效的日落條款。

  在條文方面,條例草案加上當局所提出的多項修正案,在行動各階段都提供十分充足的保障,包括設立法官授權及獨立專員監察的制度等,有關保障相對於其他地區在這方面的常設法例,在多方面都更為全面,這和外國有日落條款的暫時性法例所提供的特別權力,我覺得不可相提並論。剛才劉健儀議員舉了澳洲的那個例子,我不再花時間去複述了。

  而在討論時間方面,正如我早前指出,自從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發表有關截取通訊的報告以來,社會各界在不同場合對有關課題進行了很廣泛和全面的討論,條例草案是建基於過往大量的討論、諮詢和研究,加上我們去年跟立法會內不同的議員,或是其他對有關事項有興趣的團體和人士所搜集到的意見而敲定的。

  此外,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在超過五個月內,召開了百多小時的會議審議條例草案,期間政府聽取了議員和不同團體和人士的意見後,對條例草案提出了接近190項的修正案。這190項修正案都反映了當時在法案委員會很多議員的意見,這當然包括了劉江華議員、劉健儀議員、涂謹申議員、吳靄儀議員的意見,使草案更為完善。因此,無論是我們的條例草案本身,或是擬備條例草案之前的醞釀和研究工作,都有大量和充分的討論。在過程中我們亦吸納了大量意見,使條例草案更為完善。

  若政府不同意某些意見,是基於詳細的政策考慮的,而不是沒有充足討論。更加不應該硬將有持續需要的法例說成只有暫時需要,這不但對法案委員會的大量工作作出否定,亦是對社會不負責任的做法。因此,我們反對吳靄儀議員提出的日落條款,令這條規管執法人員進行維護社會安全和治安必需的行動的法例失效。如果我們因任何理由而不能在限期前制定新法例,會造成法律真空,我覺得這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正如我在恢復二讀辯論時指出,我同意條例草案通過後應該適時檢討。我們計劃進行的檢討,包括每年由專員提交周年報告提出的事宜,並向保安事務委員會匯報結果。此外,在專員提交他的第二份整年的周年報告之後,我們會就整條條例的實施進行全面的檢討。有關的檢討不局限於專員就遵守條例、實務守則和授權條款的情況所作的觀察,亦會包括檢討條例的其他運作。

  我們會聆聽各方面的意見,但正如其他的檢討措施一樣,我們認為不應在法例中硬性訂明將來檢討的模式,包括檢討的範圍、諮詢的形式,以至報告的形式等。我們更不宜在法律上硬性規定檢討的日期。我們應當預留一定的空間,讓有關的檢討的規模及範圍有更大的靈活性,以切合當時的情況和需要。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



2006年8月6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4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