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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八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增補《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30A條(保障法律專業保密權的事宜)進行二讀的發言全文: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我動議二讀新訂的第30A條,有關條文的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增補條文的目的是對法律專業保密權提供額外的保障。
在保障法律專業保密權的事宜上,法案委員會作出相當多的討論。雖然,我們的執法機關不會明知而仍謀求取得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但不能完全排除在無意間取得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的資料的可能性。
我們在考慮了兩個律師會及部分議員的建議後,特別提出委員會階段修訂,增加多項條文,以更全面地保障法律專業保密權。增補的第30A條是其中一項。條文訂明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不得授權在律師的辦公室或其他有關處所或住所進行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特殊情況是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律師、在他的辦公室工作的其他人或與他一起居住的人參與嚴重罪行或對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活動,或有關的通訊是為達到某犯罪目的而作出的。至於其他有關處所,是指通常提供法律意見而使用的處所。而考慮到吳議員的修正案,我們也列出一些常見有關處所的例子。
我們不同意吳靄儀議員提出的增補條文第30A條。這條條文是在當局就法律專業保密權的建議保障條文的基礎上,把可容許秘密行動的特殊情況,收窄至只包括對律師的住所就口頭或書面通訊進行秘密監察或截取郵件。而即使在這些情況下,其條件的門檻亦非常高,必須有可靠證據證明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律師參與有關犯罪或威脅公共安全的活動,及所取得的通訊會用於犯罪目的。若有關條文得以通過,當局對任何律師的電訊通訊或在其辦公室等進行的犯罪活動,將完全不能作出截取或監察行動。我們雖然同意對法律專業保密權應給予充分保障,而條例草案及當局的修正案亦正正反映了這點,但吳議員的修訂,則實際上給予律師的所有通訊近乎絕對的保障,大大超出了普通法對法律專業保密權的保障範圍。這不是達至平衡的方法。我們因此反對這項修正案。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籲委員支持當局所建議的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我本人是很尊重律師的。我在紀律部門做了三十多年,我記得我亦拘捕過好幾位律師。律師亦有可能干犯刑事罪行,亦有機會被利用作為刑事罪行的工具或媒介,以前是有這樣的案例的。根據我們的經驗,在國際恐怖主義活動當中,律師的參與時有發生。所以在保障法律專業保密權的同時,不可能完全豁免律師和其當事人被合法,我要強調是合法,截聽或監察的可能。否則,律師樓或律師的住宅或他經常出入的地方就會變成經營罪行的一個不管地方。如果吳靄儀議員的修正案得到通過,即使有強而有力的證據顯示有律師或者律師僱員從事很嚴重的罪行或構成對公共安全的威脅,而即使有關律師樓的律師表示同意,亦不可以在有關的律師辦公室進行隱閉的行動;但因為法例是這樣寫,這一類的行動仍然是無法進行。
我認為縱然我們必須採取所有的防範措施,以確保客戶在保密的情況下,獲取法律意見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有關措施亦不得無限伸延,從而令律師、其客戶和僱員可以在不受限制、不受制於獲妥善授權的執法人員的調查。我覺得政府現時的修正案已經提供了足夠的保障,我們的修正案和其他奉行普通法地區的措施相比之下,我覺得更勝一籌。多謝主席。
完
2006年8月5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9時24分